造价司法鉴定活动中需要提请委托人确认的30个事项
以下摘录于《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规范》GBT51262-2017,共30项:
3.6 鉴 定 准 备
3.6.1 鉴定人应全面了解熟悉鉴定项目,对送鉴证据要认真研究,了解各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和委托人的鉴定要求。委托人未明确鉴定事项的,鉴定机构应提请委托人确定鉴定事项。
4.2 委托人移交
4.2.1 委托人移交的证据材料宜包含但不限于下列内容:
4.2.2 委托人向鉴定机构直接移交的证据,应注明质证及证据认定情况,未注明的,鉴定机构应提请委托人明确质证及证据认定情况。
4.2.3 鉴定机构对收到的证据应认真分析,必要时可提请委托人向当事人转达要求补充证据的函件(格式参见本规范附录F)。
4.3 当事人提交
4.3.1 鉴定工作中,委托人要求当事人直接向鉴定机构提交证据的,鉴定机构应提请委托人确定当事人的举证期限,并应及时向当事人发出函件(格式参见本规范附录G) 。要求其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
4.3.2 鉴定机构收到当事人的证据材料后,应出具收据,写明 证据名称、页数、份数、原件或者复印件以及签收日期,由经办 人员签名或盖章。
4.3.3 鉴定机构应及时将收到的证据移交委托人,并提请委托人组织质证并确认证据的证明力。
4.4 证据的补充
4.4.1 鉴定过程中,鉴定人可根据鉴定需要提请委托人通知当事人补充证据,对委托人组织质证并认定的补充证据,鉴定人可直接作为鉴定依据;对委托人转交,但未经质证的证据,鉴定人应提请委托人组织质证并确认证据的证明力。
4.6 现 场 勘 验
4.6.1 当事人(一方或多方)要求鉴定人对鉴定项目标的物进行现场勘验的,鉴定人应告知当事人向委托人提交书面申请,经委托人同意后并组织现场勘验,鉴定人应当参加。
4.6.2 鉴定人认为根据鉴定工作需要进行现场勘验时,鉴定机构应提请委托人同意并由委托人组织现场勘验。
4.6.3 鉴定项目标的物因特殊要求,需要第三方专业机构进行现场勘验的,鉴定机构应说明理由,提请委托人、当事人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进行勘验,委托人同意并组织现场勘验,鉴定人应当参加。
4.6.4 鉴定机构按委托人要求通知当事人进行现场勘验的,应填写现场勘验通知书(格式参见本规范附录J), 通知各方当事人参加,并提请委托人组织。 一方当事人拒绝参加现场勘验的, 不影响现场勘验的进行。
4.7 证据的采用
4.7.1 鉴定机构应提请委托人对以下事项予以明确,作为鉴定依据:
1 委托人已查明的与鉴定事项相关的事实;
2 委托人已认定的与鉴定事项相关的法律关系性质和行为效力;
3 委托人对证据中影响鉴定结论重大问题的处理决定;
4 其他应由委托人明确的事项。
4.7.4 当事人对证据的异议,鉴定人认为可以通过现场勘验解决的,应提请委托人组织现场勘验。
4.7.5 当事人对证据的关联性提出异议,鉴定人应提请委托人决定。委托人认为是专业性问题并请鉴定人鉴别的,鉴定人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工程造价专业技术知识,经过甄别后提出意见,供委托人判断使用。
4.7.6 同一事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相同, 一方当事人对此提出异议但又未提出新证据的;或一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另一方当 事人提出异议但又未提出能否认该证据的相反证据的,在委托人未确认前,鉴定人可暂用此证据作为鉴定依据进行鉴定,并将鉴定意见单列,供委托人判断使用。
4.7.7 同一事项的同一证据,当事人对其理解不同发生争议, 鉴定人可按不同的理解分别作出鉴定意见并说明,供委托人判断使用。
4.7.8 一方当事人不参加按本规范第4.3.4条和第4.3.5条规定组织的证据交换、证据确认的,鉴定人应提请委托人决定并按委托人的决定执行;委托人未及时决定的,鉴定人可暂按另一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鉴定并在鉴定意见书中说明这一情况,供委托人判断使用。
5.2 鉴 定 步 骤
5.2.1 鉴定过程中,鉴定人、当事人对鉴定范围、事项、要求等有疑问和分歧的,鉴定人应及时提请委托人处理,并将结果告知当事人。
5.2.2 鉴定人宜采取先自行按照鉴定依据计算再与当事人核对 等方式逐步完成鉴定。
5.2.3 鉴定机构应在核对工作前向当事人发出《邀请当事人参加核对工作函》(格式参见本规范附录L)。 当事人不参加核对工作的,不影响鉴定工作的进行。
5.2.4 在鉴定核对过程中,鉴定人应对每一个鉴定工作程序的阶段性成果提请所有当事人提出书面意见或签字确认。当事人既不提出书面意见又不签字确认的,不影响鉴定工作的进行。
5.2.5 鉴定机构在出具正式鉴定意见书之前,应提请委托人向各方当事人发出鉴定意见书征求意见稿和征求意见函(格式参见本规范附录M), 征求意见函应明确当事人的答复期限及其不答复行为将承担的法律后果,即视为对鉴定意见书无意见。
5.3 合同争议的鉴定
5.3.5 鉴定项目合同对计价依据、计价方法约定条款前后矛盾的,鉴定人应提请委托人决定适用条款,委托人暂不明确的,鉴定人应按不同的约定条款分别作出鉴定意见,供委托人判断使用。
5.3.6 当事人分别提出不同的合同签约文本的,鉴定人应提请委托人决定适用的合同文本,委托人暂不明确的,鉴定人可按不同的合同文本分别作出鉴定意见,供委托人判断使用。
5.4 证据欠缺的鉴定
5.4.1 鉴定项目施工图(或竣工图)缺失,鉴定人应按以下规定进行鉴定:
1 建筑标的物存在的,鉴定人应提请委托人组织现场勘验计算工程量作出鉴定;
2 建筑标的物已经隐蔽的,鉴定人可根据工程性质、是否 为其他工程的组成部分等作出专业分析进行鉴定;
3 建筑标的物已经灭失,鉴定人应提请委托人对不利后果的承担主体作出认定,再根据委托人的决定进行鉴定。
5.4.2 在鉴定项目施工图或合同约定工程范围以外,承包人以 完成了发包人通知的零星工程为由,要求结算价款,但未提供发 包人的签证或书面认可文件,鉴定人应按以下规定作出专业分析 进行鉴定:
1 发包人认可或承包人提供的其他证据可以证明的,鉴定人应作出肯定性鉴定,供委托人判断使用;
2 发包人不认可,但该工程可以进行现场勘验,鉴定人应提请委托人组织现场勘验,依据勘验结果进行鉴定。
5.6 计价争议的鉴定
5.6.1 当事人因工程变更导致工程量数量变化,要求调整综合 单价发生争议的;或对新增工程项目组价发生争议的,鉴定人应按以下规定进行鉴定:
1 合同中有约定的,应按合同约定进行鉴定;
2 合同中约定不明的,鉴定人应厘清合同履行情况,如是按合同履行的,应向委托人提出按其进行鉴定;如没有履行,可按现行国家标准计价规范的相关规定进行鉴定,供委托人判断使用;
3 合同中没有约定的,应提请委托人决定并按其决定进行鉴定,委托人暂不决定的,可按现行国家标准计价规范的相关规定进行鉴定,供委托人判断使用。
5.6.2 当事人因物价波动,要求调整合同价款发生争议的,鉴 定人应按以下规定进行鉴定:
1 合同中约定了计价风险范围和幅度的,按合同约定进行鉴定;合同中约定了物价波动可以调整,但没有约定风险范围和幅度的,应提请委托人决定,按现行国家标准计价规范的相关规定进行鉴定;但已经采用价格指数法进行了调整的除外;
2 合同中约定物价波动不予调整的,仍应对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材料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进 行鉴定。
5.6.3 当事人因人工费调整文件,要求调整人工费发生争议的, 鉴定人应按以下规定进行鉴定:
1 如合同中约定不执行的,鉴定人应提请委托人决定并按 其决定进行鉴定;
2 合同中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鉴定人应提请委托人决定并按其决定进行鉴定,委托人要求鉴定人提出意见的,鉴定人应分析鉴别:如人工费的形成是以鉴定项目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 部门发布的人工费为基础在合同中约定的,可按工程所在地人工费调整文件作出鉴定意见;如不是,则应作出否定性意见,供委托人判断使用。
5.6.4 当事人因材料价格发生争议的,鉴定人应提请委托人决定并按其决定进行鉴定。委托人未及时决定可按以下规定进行鉴定,供委托人判断使用:
1 材料价格在采购前经发包人或其代表签批认可的,应按签批的材料价格进行鉴定;
2 材料采购前未报发包人或其代表认质认价的,应按合同约定的价格进行鉴定;
3 发包人认为承包人采购的材料不符合质量要求,不予认价的,应按双方约定的价格进行鉴定,质量方面的争议应告知发 包人另行申请质量鉴定。
5.7 工期索赔争议的鉴定
5.7.1 当事人对鉴定项目开工时间有争议的,鉴定人应提请委托人决定,委托人要求鉴定人提出意见的,鉴定人应按以下规定提出鉴定意见,供委托人判断使用:
5.8 费用索赔争议的鉴定
5.8.1 当事人因提出索赔发生争议的,鉴定人应提请委托人就索赔事件的成因、损失等作出判断,委托人明确索赔成因、索赔 损失、索赔时效均成立的,鉴定人应运用专业知识作出因果关系 的判断,作出鉴定意见,供委托人判断使用。
5.10 合同解除争议的鉴定
5.10.1 工程合同解除后,当事人就价款结算发生争议,如送鉴的证据满足鉴定要求的,按送鉴的证据进行鉴定;不能满足鉴定要求的,鉴定人应提请委托人组织现场勘验或核对,会同当事人采取以下措施进行鉴定:
5.10.2 当事人对已完工程数量不能达成一致意见,鉴定人现场核对也无法确认的,应提请委托人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进行现场勘验,鉴定人应按勘验结果进行鉴定。
5.10.5 委托人认定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解除的,鉴定人应按合同约定进行鉴定;合同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鉴定人应提请委托人认定不可抗力导致合同解除后适用的归责原则,可建议按现 行国家标准计价规范的相关规定进行鉴定,由委托人判断,鉴定 人按委托人的决定进行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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