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亚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三亚市政府投资建设
项目竣工结(决)算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三府规〔2024〕13号
各区人民政府,各管委会,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三亚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竣工结(决)算监督管理办法》已经2024年2月29日八届市政府第5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三亚市人民政府
2024年3月12日
(此件主动公开)
三亚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
竣工结(决)算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竣工结(决)算监督和管理,保障政府投资绩效及财政资金安全,根据《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基本建设财务规则》《海南省工程建设领域施工过程结算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级、区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竣工结(决)算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建设项目竣工结算包括单位工程竣工结算、单项工程竣工结算和建设项目竣工总结算,以及服务类项目费用结算。服务类项目费用包括工程勘察费、设计费和监理费等工程建设其他费。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建设单位是指工程发包人,包含项目法人、有关行政和事业单位、负责代建(管)的市(区)属国有企业或者其他非市(区)属代建(管)单位等负责工程施工发包的主体单位。
第五条 建设项目竣工结算审核和竣工决算编制原则上由建设单位负责。服务类项目费用结算审核由委托人负责。
第六条 项目业主单位、征地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当配合项目建设单位做好结(决)算相关工作。
第七条 建设项目竣工结算审核费和竣工决算编制费、审查费应列入项目概算,未列入的由财政部门解决。
第八条 建设项目竣工结(决)算的监督管理采取审计机关审计、财政部门审查或备案以及建设单位内审等四种方式。
第九条 市级和区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投资来源是市本级的或者主要是市本级的,竣工结算由市财政部门审查(备案),竣工财务决算由市级项目主管部门(含一级预算单位)审批,市财政部门备案;投资来源是区本级的或者主要是区级的,竣工结算由区财政部门审查(备案),竣工财务决算由区级项目主管部门(含一级预算单位)审批,区财政部门备案。对管辖权有异议的,由市级财政部门确定。
第十条 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经审批备案后,方可办理产权登记和移交手续。
第二章结算审核
第十一条 单位工程竣工后,施工单位应在提交竣工验收报告的同时,向建设单位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以下统称竣工结算文件)。实施过程结算的项目,施工单位应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提交施工过程结算文件。
第十二条 单项工程竣工后,施工单位应当及时汇总单位工程结算形成单项工程竣工结算文件报建设单位审核。
最后一个单项工程竣工结算审核确认后,施工单位应在15日内汇总单项工程竣工结算形成建设项目竣工总结算文件报建设单位审核。划分标段发包的项目,应按标段独立形成建设项目竣工总结算文件。
第十三条 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现行《建设项目工程结算编审规程》编制工程结算文件,并对其提交的工程结算文件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并依法承担责任。
第十四条 工程结算文件一般包括:结算报告、工程相关合同、补充协议、招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施工图、竣工图、图纸会审纪要、经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方案、隐蔽工程验收记录、设计变更通知、工程签证、工程洽商和相关的会议纪要、材料及设备定价单、奖惩通知单、经批准的开工报告和竣工验收报告、施工日志和监理日志等工程资料。
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应将结算审核关口前移,对施工单位提交的单位工程竣工结算文件或施工过程结算文件进行严格审核。
单项工程和建设项目竣工总结算审核,原则上不再对审核过的单位工程结算或施工过程结算进行审核,只需对汇总结果进行审核并查漏补缺,以及审查有关取费标准是否符合计价规范。
服务类项目合同履行完毕后,委托单位应当及时与服务单位办理费用结算,并及时报财政部门审查。
第十六条 单项工程(只含1个单项工程的建设项目)竣工结算应按约定的审核时限进行审核,合同未约定的,按以下规定时限进行审核(不含过程补充资料时间)。
(一)500万元以下:从接到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之日起20日;
(二)500万元(含)-2000万元:从接到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之日起30日;
(三)2000万元(含)-5000万元:从接到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之日起45日;
(四)5000万元及以上:从接到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之日起60日。
第十七条 建设项目竣工总结算应按合同约定的审核时限进行审核,合同未约定的,应在施工单位递交完整的竣工总结算文件后30日内完成审核。
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可以委托中介机构对建设项目竣工结算或施工过程结算进行审核。服务类项目,原则上由委托单位自行审核,确需委托中介机构审核的,经财政部门同意后委托。委托的中介机构应当诚实守信。
第十九条 委托审核费用按量价对等的原则确定。委托审核费用达到政府采购规模的,应当依法进行政府采购。除在施工合同中明确约定由施工单位承担核减奖励费用外,不得在委托中介合同中设置核减奖励费用。
第二十条 受托中介机构与被审核项目的建设单位或施工(服务)单位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二十一条 受托中介机构应当配备相应专业的执业资格人员,依法执业,诚实守信,按照行业准则、工作规程和质量标准开展工程结算审核工作,按委托合同约定时限出具审核报告,对审核质量负责,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二十二条 建设单位应对其委托的中介机构出具的工程结算审核结果进行内审,并编写单项工程竣工结算审核结果报告和建设项目竣工总结算审核结果报告。内审结果文件须经建设单位集体研究确认。
第二十三条 建设项目竣工结算审核结果经施工单位确认后,建设单位应与施工单位、审核中介机构三方共同签订“结算审核初步结果意见书”。
第二十四条 建设项目竣工总结算审核完后,建设单位应将审核结果报告、审核过程文件及成果文件一并报送财政部门审查、备案或办理工程价款支付手续。
第三章竣工结算审查
第二十五条 列入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的建设项目竣工结算由审计机关进行审计监督。
未列入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的建设项目竣工结算由财政部门审查、备案以及建设单位内审。
(一)工程类
1.审查项目:工程费在30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和非市(区)属国有企业代建(管)的项目,由财政部门委托中介机构审查。
2.备案项目:工程费在400万元(含)至3000万元的项目,由财政部门委托中介机构进行抽查,原则上每月抽查1次,且每次抽查项目不少于2个,年度抽查率不少于30%。未抽查到的项目直接转为签订“结算审核结果意见书”或“审定表”,并办理工程价款支付手续。
3.内审项目:工程费在400万元以下的建设项目,由建设单位内审并集体决策结算金额后办理结算价款支付。
(二)服务类
1.审查项目:单项服务费在2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由财政部门审查。
2.备案项目:单项服务费在50万元(含)至20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财政部门进行抽查,年度抽查率不少于5%。
3.内审项目:单项服务费在5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建设单位内审并集体决策结算金额后办理结算价款支付。
财政部门应对内审项目进行年度抽查,市级抽查率不少于10%,区级抽查率不少于20%。抽查结果与内审结果相比,偏差率大于3%的,超出部分由建设单位自行追回;偏差率在3%(含)以内的,可不调整内审结果。通过弄虚作假,恶意串通等违法违规行为虚增工程结算价款的,则应据实调整工程结算价款,并责令建设单位追回多付的工程价款,相关的责任单位和人员应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工程费和单项服务费的划分,以经批复的概算金额为准,无概算批复的项目以立项金额为准,概算和立项均未批复的,以上报结算金额为准。
第二十六条 建设单位提请项目结算审查时,应报送如下资料,并对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一)审查项目
1.项目结算审查申请函(函中须注明工程款支付情况);
2.承诺书和结算审核结果初步意见书;
3.竣(交)工验收报告;
4.批复的概算或立项文件及实施依据、财政预算评审报告;
5.招投标文件(纸质版及电子文件)、评标资料、中标通知书、承发包合同及补充协议、履行变更程序的相关资料;
6.建设单位内审结果文件、经建设单位确认的项目结算文件及电子文件;
7.施工图和地勘报告的纸质版及电子文件;
8.竣工图纸质版及电子文件、隐蔽工程资料、过程影像资料、监理成果文件;
9.主要材料设备的认质认价单、产品合格证(书)、采购凭证;
10.审核工作需要的其他资料;
11.已支付进度款项的原始会计凭证;
12.服务类需提交合同、成果文件、结算文件等资料。
(二)备案项目
1.项目结算备案申请函(函中须注明工程款支付情况);
2.批复的概算或立项文件及实施依据、财政预算评审报告;
3.承发包合同及补充协议、履行变更程序的相关资料;
4.建设单位内审结果文件、经建设单位确认的项目结算审核报告;
5.服务类需提交合同及结算书。
第二十七条 项目结算审查时限以最终收齐结算审核资料的次日起计算,截止时间为审查结论征求建设单位意见当日。其中:
(一)审查项目
1.结算送审额度为3000万元及以上的建设项目在60日内出具审查结论征求意见稿;
2.结算送审额度为3000万元以下的建设项目在40日内出具审查结论征求意见稿;
3.单项服务费为200万元及以上的服务类项目在20日内出具审查结论征求意见稿。
(二)备案项目
1.确定为备案的项目在10日内完成备案;
2.确定为审查的项目,从补齐结算审核资料次日起,2个月内完成结算审查。
特殊项目结算审查可适当延长时间,确需延长结算审查期限的,应将延长期限的理由书面告知建设单位。
第二十八条 财政部门应将审查结果书面征求建设单位或委托单位的意见,并由建设单位或委托单位转交施工单位或服务单位征求意见。施工单位或服务单位对审查结果有异议的,应在征求意见之日起15日内向建设单位或委托单位提出书面反馈意见,并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由建设单位或委托单位审核并提出反馈意见。提供的证明材料与原送审资料存在矛盾的,其反馈意见不予采纳。
第二十九条 结算争议问题可采取咨询造价管理部门和组织专家进行调解等方式解决,所产生的相关费用纳入审查费用。
第三十条 项目结算完成审查或备案后,财政部门应出具结算审查结果报告或备案函。报告应包含但不限于如下内容:项目基本情况、结算审核情况、结算审查结果以及结算审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处理意见;备案函应当包括项目名称、备案依据、备案金额等内容。
第三十一条 结算审查报告出具后,建设单位应根据审查意见进行核实调整,并将调整结果报财政部门审查。调整后的结果,经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中介机构确认后,签订“结算审核结果意见书”或“审定表”。
第三十二条 财政部门应根据本办法规定的项目监督管理方式,按照审计后结算金额、审查后结算金额、备案金额、内审金额办理工程价款支付手续。
第四章竣工决算的编制
第三十三条 建设项目竣工决算是办理交付使用资产的依据,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及时组织编制。
竣工决算的编制应包含竣工财务决算说明书、竣工财务决算报表、工程竣工图和工程竣工造价对比分析四部分内容,其中,竣工财务决算(竣工财务决算说明书、竣工财务决算报表)是办理资产移交和产权登记的依据。
第三十四条 建设周期长、建设内容多的项目,单项工程竣工,具备交付使用条件的,可编制单项工程竣工财务决算。建设项目全部竣工后应编制竣工财务总决算。
第三十五条 建设项目竣工结算经财政部门审查(备案或办理工程价款支付手续)或审计机关审计后,建设单位应当在3个月内编报竣工决算,特殊情况确需延长的,中、小型项目不得超过2个月,大型项目不得超过6个月。
第三十六条 编制项目竣工决算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批准的初步设计所确定的工程内容已完成;
(二)单项工程或建设项目竣工结算已完成;
(三)收尾工程投资和预留费用不超过批准的项目概(预)算总投资的5%;
(四)涉及法律诉讼、工程质量纠纷的事项已处理完毕;
(五)其他影响工程竣工决算的重大问题已解决。
第三十七条 建设项目竣工决算编制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将编制过程中形成的工作底稿进行分类整理,与工程竣工决算编制成果文件一并形成归档纸质资料并进行电子化处理,形成电子档案,同时应将竣工财务决算报市(区)级项目主管部门(含一级预算单位)审批,并报财政部门备案。
第五章竣工财务决算审查
第三十八条 市(区)级项目主管部门(含一级预算单位)应及时对项目竣工财务决算进行审查批复。重点审查以下内容:
(一)工程价款结算是否与审计结果、审查结果或备案金额或内审金额相一致;
(二)项目是否按照批准的概(预)算内容实施,有无超标准、超规模、超概(预)算建设现象;
(三)项目资金是否全部到位,核算是否规范,资金使用是否合理,有无挤占、挪用现象;
(四)项目形成资产是否全面反映,资产接收单位是否落实;
(五)项目在建设过程中历次检查和审计所提的重大问题是否已经整改落实;
(六)待核销基建支出和转出投资有无依据,是否合理;
(七)竣工财务决算报表所填列的数据是否完整,表间勾稽关系是否清晰、明确;
(八)收尾工程及预留费用是否控制在概算确定的范围内,预留的金额和比例是否合理;
(九)决算的内容和格式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十)决算报送是否完整、决算数据间是否存在错误。
第三十九条 市(区)级项目主管部门(含一级预算单位)可以委托有专业能力的社会中介机构对项目竣工财务决算进行审查。
第四十条 对于符合条件的项目,市(区)级项目主管部门(含一级预算单位)应在6个月内完成竣工财务决算审查并批复。
第四十一条 财政部门收到建设单位上报的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告后,应在30日内完成备案。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四十二条 项目竣工结算完成后15日内,建设单位应将工程竣工结算文件报行业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十三条 项目勘察、设计、监理、施工、供货、咨询等单位以高估冒算、虚报套取、关联交易、虚假签证等手段骗取项目资金的,依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 建设单位监管不力,导致项目竣工结算办理超出本办法规定时限、审查年度综合审减率高于3%(含)的,由委托单位依据委托代建(管)合同追究责任。建设单位为行政、事业或市(区)属国企的,应作为建设单位和相关责任人员年度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四十五条 建设单位进度款支付超出实际已完成工程价款的,责令追回,由委托代建(管)单位依据代建(管)合同追究责任。建设单位为行政、事业或市(区)属国企的,应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问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六条 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未及时办理项目竣工结算,造成“久拖未结”影响营商环境的,应追究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四十七条 建设单位、行业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审计机关工作人员在工程结算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由有关机关给予相应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八条 建设单位可以通过合同约定或在招标文件载明以项目竣工结算监督部门审查结果作为项目竣工结算的依据。
第四十九条 崖州湾科技城和中央商务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参照本办法执行,PPP项目和市(区)属国有企业投资建设项目竣工结算管理监督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五十条 项目竣工结算委托中介机构审查费用纳入财政部门年度预算。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具体应用问题由市审计局会同相关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4年3月12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3月11日。原《三亚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竣工结算管理监督办法(试行)》(三府规〔2022〕8号)及(三府规〔2020〕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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