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亚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三亚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评审
管理办法》的通知
三府规〔2025〕3号
各区人民政府,各管委会,市直各单位:
《三亚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评审管理办法》已经八届市政府第72次常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三亚市人民政府
2025年4月11日
(此件主动公开)
三亚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评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市级政府投资项目评审管理,提高财政性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基本建设财务规则》(财政部81号令)《海南省财政厅关于贯彻落实省政府领导重要批示精神改进财政预算评审工作的通知》(琼财评〔2018〕277号)《关于完善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有关办法的通知》(财建〔2022〕183号)和《预算评审管理暂行办法》(财预〔2023〕95号)等法律法规及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级政府投资项目评审是指由市财政主管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文件规定,对市级政府投资项目进行预算评审、过程跟踪评审、竣工结算审查,包括基本建设类(含修缮)、信息化(含运维),对项目资金使用和管理实行过程跟踪审核的财政管理行为。
第三条 市级政府投资项目评审工作由市财政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实施。市财政局是市级政府投资项目评审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三亚市投资评审中心(以下简称市评审中心)是市级政府投资项目评审业务的具体实施单位。根据评审业务实际,市评审中心可通过规范程序委托社会中介机构(以下称协审机构)进行协审。
第四条 市级政府投资项目评审实行“先评审,后招标”“先评审,后采购”“先评审,后支付”的原则。
第五条 市级政府投资项目评审应遵循依法依规、客观公正、优质服务、廉洁高效的原则。
第二章 部门职责
第六条 市财政主管部门在市级政府投资项目评审工作中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政府评审规章制度,管理和监督政府投资项目评审业务工作;
(二)会同项目主管部门监督政府投资项目基本建设程序及财务管理工作;
(三)协调市评审中心在评审中与项目主管部门、建设单位等方面的关系;
(四)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 项目主管部门在市级政府投资项目评审过程中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项目管理制度,监督建设单位严格执行评审规定、政策和制度;
(二)督促建设单位认真配合评审工作;
(三)督促建设单位按照评审结果执行或者整改;
(四)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 建设单位在市级政府投资项目评审过程中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和完善内部控制管理制度和工作流程;
(二)严格执行评审规定、政策和制度,积极配合评审工作,及时向市评审中心报送评审所需相关资料,并对资料的真实性、时效性、完整性负责;
(三)严格执行初步设计批复的工程规模、建设内容、建设标准、重要材料及设备、技术标准、结构型式等,确保施工图内容与批复内容一致;
(四)严格执行批准的项目投资规模、建设标准及项目概(预)算等,严格审核施工单位提交的结算文件并出具竣工结算审核报告;
(五)对评审发现过度设计等问题应及时整改,对市评审中心出具的评审初步结论及时签署意见,严格执行评审结果;
(六)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九条 市评审中心在市级政府投资项目评审工作中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按照有关规定及要求,组织专业人员依法、依规、依程序开展评审工作,对评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二)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评审任务,出具评审报告;
(三)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实行项目评审档案管理制度,做好评审资料的归集、存档和保管工作;
(四)指导、监督协审机构依法开展评审工作,对协审机构的工作按有关规定进行考核;
(五)市评审中心及有关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对外提供、泄漏或公开评审项目的有关情况;
(六)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条 协审机构在市级政府投资项目评审过程中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严格遵守评审的规定、政策和制度;
(二)按照委托协议协助评审工作,并对评审工作的质量向市评审中心负责;
(三)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对协审报告实行内部复核机制,提高协审工作质量和效率,在规定时限内出具项目预(结)算协审报告,协审报告应做到“依据充分、叙述清楚、问题明确”,并对其真实性、合规性、准确性负责;
(四)及时向市评审中心报告评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五)接受市评审中心的管理、考核和监督;
(六)及时做好已完成项目的归档工作,完整、准确、真实反映和记录项目协审的情况;
(七)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 评审类型、范围、内容、程序及时限
第十一条 市级政府投资项目评审类型包括:
(一)预算评审
项目工程预算评审,是指总投资在200万元以上(不含征地拆迁费)政府投资项目确定承包单位前,对其工程项目预算进行评审。
(二)过程跟踪评审
项目过程跟踪评审,是指总投资在10000万元以上(不含征地拆迁费)政府投资项目实施过程中,对实施过程造价控制的主要节点进行审查。
(三)竣工结算审查
项目工程竣工结算审查,是指在政府投资项目工程竣工后,对其工程竣工结算进行审查。
(四)其他评审
市政府安排的其他评审工作,按照其内容和要求进行评审。
第十二条 市级政府投资评审适用下列项目:
(一)市本级公共财政预算内各项建设资金(含基本建设资金和其他专项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
(二)市本级政府性基金安排的建设项目;
(三)市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安排的建设项目;
(四)市本级政府依法依规举措资金的建设项目;
(五)市本级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建设的政府投资项目;
(六)其他财政性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
第十三条 符合本办法第十二条评审范围规定且属于政府与社会(企业自筹资金、社会捐助、个人出资等)共同投资建设,政府投资占项目实际总投资50%以上按本办法办理评审。
第十四条 市级政府投资项目预算评审包括下列内容:
(一)项目建设程序评审包括对项目立项、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初步设计概算等批复性文件的程序性评审;
(二) 对项目预算的科学性、完整性、合规性、合理性、经济性等评审;
(三)需要评审的其他内容。
第十五条 市级政府投资项目过程跟踪评审包括下列内容:
(一)审查工程施工过程结算的情况;
(二)其他需要审查的内容。
第十六条 市级政府投资项目竣工结算审查包括下列内容:
(一)工程结算的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包括工程量、工程计价和费用审查等;
(二)项目基本建设程序和建设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
(三)工程建设内容、规模、标准与项目批复的符合性;
(四)设计变更、工程签证的合规性、真实性;
(五)工程招投标文件执行、合同或者协议签订和履行合法性;
(六)需要审查的其他内容。
第十七条 市级政府投资项目评审程序:
(一)根据建设单位提供的资料进行初审;
(二)踏勘现场、调查、核实项目的基本情况;
(三)对项目建设内容按有关建设标准、计价规范及相关规定进行评审,合理确定工程投资;
(四)对评审中发现的问题,向建设单位进行核实、取证;
(五)向建设单位出具评审初步结论并征求意见,建设单位对评审初步结论提出书面反馈意见;
(六)结合建设单位反馈意见,修改完善评审报告;
(七)按规定程序出具评审报告;
(八)对评审报告存在较大争议或发现评审质量存在严重问题的,由市财政主管部门进行复审。
第十八条 预算评审时限以最终收齐审核资料的次日起计算,市评审中心、建设单位应在下列时限内完成初步评审意见及反馈工作:
(一)总投资200万元至500万元的项目,市评审中心5日内出具意见,建设单位1日内反馈;
(二)总投资500万元至5000万元的项目,市评审中心12日内出具意见,建设单位2日内反馈;
(三)总投资5000万元至10000万元的项目,市评审中心15日内出具意见,建设单位2日内反馈;
(四)总投资10000万元以上的项目,市评审中心18日内出具意见,建设单位3日内反馈;
特大型或者特殊项目,评审时间最长不得超过20日,建设单位最迟反馈时间不得超过4日。
第十九条 竣工结算审查及过程评审时限以最终收齐结算审核资料的次日起计算,市评审中心应当在下列时限内出具审查结论征求意见:
(一)单项服务费200万元以上的服务类项目,20日内出具意见;
(二)结算送审额度3000万元以下的建设项目,40日内出具意见;
(三)结算送审额度3000万元以上的建设项目,60日内出具意见。
建设单位应在征求意见之日起15日内向市财政主管部门反馈。
第四章 评审效力
第二十条 评审结果应当作为预算安排、项目招投标、签订合同价款、项目资金拨付、工程价款结算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一条 建设单位可以通过合同约定或在招标文件中载明以项目竣工结算监督部门(市财政主管部门、审计机关)的审查结果作为竣工结算的依据。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对拒不配合、隐匿实际情况或阻挠评审工作的建设单位,市财政主管部门有权暂停拨付财政性资金。
第二十三条 市级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及评审过程中,若参建各方存在财政违法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二十四条 协审机构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财政资金损失的,市评审中心依法解除合同、扣减或者追回委托费用,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规定的“以上”均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第二十六条 各区人民政府、崖州湾科技城和中央商务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可参照本办法执行,也可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管理办法。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具体应用问题由市财政主管部门会同相关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5年5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0年5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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