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
重新印发《三亚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
竣工结算管理监督办法(试行)》的通知
三府规〔2022〕8号
各区人民政府,各管委会,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根据《三亚市规章与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市政府第11号令)第四十九条有关规定,市政府对《三亚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竣工结算管理监督办法(试行)》进行了修正,现重新印发。
三亚市人民政府
2022年3月10日
(此件主动公开)
三亚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
竣工结算管理监督办法(试行)
(修正稿)
第一条 为加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竣工结算管理和监督,保障政府投资绩效及财政资金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及《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住建部第16号令)、《国务院关于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的通知》(国发〔2019〕25号)、《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建〔2004〕369号)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建设单位是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和管理的责任主体,工程竣工结算由其负责审核。
第三条 实行代建的建设项目,代建单位为市属国有企业的,工程竣工结算由其负责审核;代建单位为非市属国有企业的,工程竣工结算由其审核后,报建设单位审核。
第四条 项目竣工验收后,施工单位应在施工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提交竣工结算文件,超过约定期限提交的竣工结算文件,建设(代建)单位可不作为工程造价的计算依据。合同没有明确约定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建设项目工程结算编审规程》编制工程竣工结算文件,并对其提交的竣工结算文件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并依法承担责任。
第六条 竣工结算文件一般包括:竣工结算报告、工程相关合同、补充协议、招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施工图、竣工图、图纸会审纪要、经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隐蔽工程验收记录、设计变更通知、工程签证、工程洽商和相关的会议纪要、材料及设备定价单、经批准的开工和竣工报告、施工日志和监理日志等工程资料。
第七条 建设单位收到施工单位提交的竣工结算文件后,应及时提交监理单位审核。
第八条 实行代建的项目,代建单位收到施工单位提交的竣工结算文件后,代建单位为市属国有企业的,由代建单位将竣工结算文件直接提交监理单位及时审核;代建单位为非市属国有企业的,代建单位应及时审核,出具审核意见书报建设单位,由建设单位提交监理单位审核。
第九条 监理单位收到建设单位或市属国有企业代建单位提交的工程竣工结算文件后,应按规定进行审核,出具审核意见书,报建设单位或市属国有企业代建单位审核。
第十条 建设单位或市属国有企业代建单位收到监理单位审核后提交的工程竣工结算文件后,应及时进行审核。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监理单位、代建单位应对各自审核确认的竣工结算文件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并依法承担责任。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代建单位应按照施工合同约定的期限完成竣工结算审核,没有约定的按《海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或市属国有企业代建单位应依法依规选择委托诚实守信的中介机构对经监理单位审核的工程竣工结算进行审核。中介机构或其执业人员在近3年执业活动中存在违法记录或被列入诚信“黑名单”的,不应纳入选择委托范围。
对于委托审核费用达到政府采购规模的,应当依法采购。
委托审核费用应纳入项目概算,由委托单位支付。委托审核费用没有纳入项目概算的,由委托单位报市财政局确认支付。
第十四条 选择中介机构实行登记制度。建设单位或市属国有企业代建单位在选择确定中介机构后5个工作日内,须将《三亚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竣工结算选择委托中介机构登记表》送市审计局,以便开展审计监督。
第十五条 委托审核费用按量价对等的原则确定。国家、省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规定委托审核费用下浮的,从其规定。
第十六条 受托中介机构与被审核项目的建设(代建)单位或施工单位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的,应予以回避。
第十七条 受托中介机构应当配备相应专业的执业资格人员,依法执业,诚实守信,按照行业准则、工作规程和质量标准开展工程竣工结算审核工作,按委托合同约定时限出具审核报告,对审核质量负责,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或市属国有企业代建单位应将中介机构开展工程竣工结算审核工作的过程文件和成果文件上传至“三亚市公共投资审计网络平台”。上传的过程文件和成果文件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文件:
(一)过程文件。编制人的编制工作底稿、审核人的审核工作底稿、审定人的审定工作底稿、结算审核协调会议记录、与竣工结算审查成果文件形成相关的电子版文件、确定有关价格或费率的文件、使用或移交资料清单等;
(二)成果文件。竣工结算审查报告书封面、签署页、竣工结算审查报告书正文、竣工结算审定签署表、竣工结算审查汇总对比表、单项工程竣工结算审查汇总对比表、单位工程竣工结算审查汇总对比表、分部分项(措施、其他、零星)工程竣工结算审查汇总对比表等内容,确保审核过程留有痕迹,以满足相关职能部门信息共享、共同监督的需要。
第十九条 建设单位或市属国有企业代建单位,应对其委托的中介机构出具的工程竣工结算审核结果进行审查,并负责编写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竣工结算审核结果报告。
建设单位或市属国有企业代建单位,应将编写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竣工结算审核结果报告报市财政局办理工程价款结算支付手续。
第二十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竣工结算审核结果报告应包含但不限于如下内容:
项目概况、项目审批情况、项目招投标及合同签订情况、项目管理及竣工验收情况、资金来源及使用情况、竣工结算审核情况等。
第二十一条 建设单位和市属国有企业代建单位应落实主体责任,强化项目监管,对中介机构的工程竣工结算审核质量严格把关。
第二十二条 市财政局依法办理工程价款结算手续。
第二十三条 建设单位或市属国有企业代建单位,应将工程竣工结算文件报市行业主管部门备案,并抄送市审计局和市发展改革委。
第二十四条 市行业主管部门依法对工程竣工结算进行监管。
第二十五条 市审计局依法对工程竣工结算进行审计监督。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结算审核工作。我市现行行政规范性文件中涉及以国家审计结果作为工程竣工结算依据的相关条款,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七条 代管项目竣工结算参照本办法代建项目结算方式执行。区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结算审核工作可参照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0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审计局会同相关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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