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港市财政局关于印发《贵港市本级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结果应用暂行办法》的通知-贵财办〔2023〕4号

贵港市财政局关于印发《贵港市本级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结果应用暂行办法》的通知

2023-03-29 21:55     来源:贵港市财政局

各县(市、区)财政局、市直各预算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贵港市本级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结果应用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遵照执行。

贵港市财政局

2023年3月10日

贵港市本级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结果应用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规范市本级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结果应用,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和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绩效考评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本级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结果应用暂行办法的通知》《贵港市预算绩效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结果(以下简称绩效评价结果)是指评价组织机构根据相关规定,采用科学合理的评价方法、评价指标和评价标准,在市本级财政支出完成后进行绩效评价,形成的评价结论和意见等。绩效评价结果以绩效评价报告为主要载体。

本办法适用于市本级财政资金安排的预算支出。中央转移支付资金绩效评价结果应用按财政部有关规定执行,自治区转移支付资金绩效评价结果应用按自治区财政厅有关规定执行,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绩效评价结果应用办法另文规定,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绩效评价结果应用是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的落脚点,坚持权责统一、硬化约束、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四条评价组织机构是指绩效评价主体,具体包括市财政局、市级预算部门、项目主管单位、资金使用单位等。

第五条绩效评价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被评价对象基本概况、绩效目标及其完成情况、评价工作开展情况、被评价对象存在的问题和整改建议、综合评价结论及得分等。

第六条绩效评价结果应用是指市财政局通过多种形式充分利用绩效评价结果,并将其转化为提高预算资金使用绩效的具体行为。绩效评价结果应用方式主要有:结果反馈与整改、结果公开、结果报告、结果与预算安排相结合、结果问责等。

第七条绩效评价结果根据财政支出范围不同,分为项目支出绩效评价结果、部门整体支出绩效评价结果、财政政策绩效评价结果和基本支出绩效评价结果。基本支出绩效评价结果一般不单独应用,纳入部门整体支出绩效评价结果统筹考虑。绩效评价结果根据评价主体不同可分为市级预算部门绩效自评结果和市财政局绩效再评价结果。

项目支出绩效评价结果和部门整体支出绩效评价结果采取评分与评级相结合的形式,具体分值和等级可根据不同评价内容设定。总分一般设置为100分,等级一般划分为4档:90(含)-100分为优、80(含)-90分为良、60(含)-80分为中、60分以下为差。

第二章  结果反馈与整改

第八条市财政局在绩效再评价结果确定的20日内,以评价结果意见函的形式将绩效再评价结果、存在的问题和意见建议反馈被评价部门或单位,以督促其整改。绩效再评价结果反馈与整改应坚持问题导向和突出针对性,原则上“一个评价结果一份反馈意见和整改方案”。

第九条被评价部门或单位是预算绩效管理的责任主体,应落实整改责任,认真加以整改。在收到评价结果意见函之日起30日内,根据评价结果反馈意见,全面核查预算编制、预算执行、预算监督各个环节存在的问题,制定整改方案,报市财政局。被评价部门或单位制定的整改方案应坚持问题导向和注重实效,针对评价发现问题完善管理举措和制度办法,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和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条被评价部门或单位原则上应当于收到再评价结果反馈文件之日起90日内落实整改,并于整改期限后10日内将整改情况报送市财政局或市级预算部门。

第十一条绩效再评价结果整改落实情况作为预算安排的参考因素。对评价得分较低、整改不到位或未实施整改的要根据实际情况扣减预算或不予安排预算。

第十二条市级预算部门应切实加强自评结果的整理、分析,将自评结果作为本部门完善政策和改进管理的重要依据。绩效自评结果反馈与整改由市级预算部门视本部门实际确定。但对预算执行率偏低、自评结果较差的项目,要单独说明原因,提出整改措施。

第三章结果报告

第十三条市财政局和市级预算部门应当建立通报制度。绩效评价结果按照“谁组织实施、谁负责通报”的方式进行通报。

市财政局负责将项目支出绩效再评价、部门整体支出绩效再评价结果向市级预算部门通报,同时抄报(送)市人大、市人民政府、市审计局等部门,作为其决策、行政问责的依据。

市级预算部门负责将项目支出绩效评价、所属单位部门整体支出绩效评价结果在本系统内通报。

对县(市、区)、产业园(高新区)开展的转移支付资金绩效评价结果,还应当对县(市、区)、产业园(高新区)进行通报。

第十四条绩效评价结果通报内容主要包括预算绩效评价的总体情况、评价结果和存在的问题等。根据实际需要可全部通报,也可就考评结果和存在的突出问题进行通报。

对不按规定进行绩效自评或不配合市级预算部门、市财政局进行绩效评价,致使评价工作无法正常进行的被评价部门或单位,可予以通报,其评价结果按“差”处理。

第十五条市财政局应将部门整体支出和项目支出绩效评价结果的总体情况向市人民政府报告。对市委、市政府关心,社会公众关注以及对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影响重大的项目绩效评价结果和财政政策绩效评价结果,市财政局应当向市人民政府进行专题报告,为政府决策提供参考。市级预算部门应当将由市财政局统一部署的绩效自评报告向市财政局报告,报告具体要求由市财政局在每年开展绩效评价通知中予以明确。

第十六条市财政局按照《预算法》等要求,每年选择部分绩效再评价报告随同部门预算、部门决算向人大报告。

第四章结果公开

第十七条绩效评价结果应当按照政府信息公开和预算绩效管理的有关规定公开。

第十八条绩效评价结果根据评价主体不同确定相应的公开主体。绩效自评报告按照“谁评价、谁公开”的原则由市级预算部门公开。绩效再评价报告由市财政局和被评价预算部门按照统一时间、统一格式、统一要求分别公开。

公开载体包括部门门户网站、政府信息公开统一平台等。对政府信息公开统一平台永久下线的,市级预算部门要在政府信息公开平台迁移到的网站公开绩效评价结果信息。

第十九条预算绩效评价公开的内容必须客观、详实、准确,公开内容主要包括预算绩效评价的总体情况、绩效评价结论和存在的问题等内容。根据实际需要可全部公开报告内容,也可只公开评价结论和存在的问题。绩效评价结果公开应当符合政府信息公开和保密工作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条绩效评价结果信息公开具体要求由市财政局在每年预算绩效管理相关文件中予以明确。

第五章结果与预算安排相结合

第二十一条市财政局和市级预算部门应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预算安排的依据。市财政局和市级预算部门针对不同绩效评价类型,在预算安排中进行相应应用。

第二十二条项目支出绩效再评价结果按以下方式进行应用:

(一)一次性项目资金绩效评价结果。评定为优的,视实际需要对同类或新增项目资金重点支持;评定为良的,视实际需要对同类或新增项目资金予以保障;评定为中的,在核定下一预算年度同类或新增项目资金预算的基础上,原则上按不低于5%的比例减少安排;评定为差的,原则上取消安排同类或新增项目资金预算。

(二)经常性项目资金绩效评价结果。评定为优的,视实际需要下一预算年度重点支持或视财力情况增加预算;评定为良的,视实际需要下一预算年度予以保障;评定为中的,在核定下一预算年度该项目资金预算的基础上,原则上按不低于5%的比例减少安排;评定为差的,除直接影响机构正常运转和正常履职外,原则上撤销该项目。

(三)跨年度项目资金绩效评价结果。评定为优的,视实际需要下一预算年度重点支持或视财力情况增加预算;评定为良的,视实际需要下一预算年度予以支持;评定为中的,在核定下一预算年度该项目资金预算的基础上,原则上按不低于5%以上的比例减少安排;评定为差的,暂缓安排下一预算年度该项目资金预算,待项目整改完成后,视项目具体情况安排其预算。

项目支出在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市委、市人民政府、市财政局有关书面文件中已明确具体投入任务,按上述办法扣减预算后无法达到规定投入的,应改扣市直预算单位其他项目支出预算或降低扣减比例。如扣减项目支出数额较大直接影响项目正常实施或部门正常履职的,经市级预算部门申请,可分年扣减预算,分年扣减年限原则上最长不超过3年。

扣减部门预算安排额度后,有关部门不得相应减少部门预算中刚性支出,应确保部门预算刚性支出足额安排;除人员经费增支和中央、自治区补助资金外,市财政局当年原则上不办理预算追加。如部门因绩效评价结果扣减部门预算安排额度,相应减少部门预算刚性支出出现缺口的,在年度执行过程中不予追加,由部门自行解决。

项目支出绩效再评价结果应用涉及撤销项目且属市本级财政专项资金的,由市财政局按规定程序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第二十三条部门整体支出绩效再评价结果按以下方式进行应用:

评定为优的,在核定该市级预算部门下一预算年度总预算的基础上,考虑其政策性增支需求,视实际适当增加其支出总预算;评定为良的,视实际需要保障下一年度预算支出;评定为中的,在核定下一预算年度部门预算支出规模的基础上,原则上按不低于5%比例扣减部门预算项目支出(中央、自治区补助资金安排的项目支出除外);评定为差的,在核定下一预算年度部门预算支出规模的基础上,原则上按不低于10%的比例减少安排部门预算项目支出(中央、自治区补助资金安排的项目支出除外)。

第二十四条财政政策绩效评价结果主要作为财政政策调整、撤销、延续以及责任追究等的依据。对评定为优的,可适财力情况适当增加预算;评定为良的,相关支出安排原则上按零增长控制;评定为中的,原则上应对政策进行调整并相应减少支出安排;评定为差的,原则上应予以撤销。财政政策绩效评价结果应用涉及撤销或调整财政政策的,由市财政局按规定程序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第二十五条绩效评价结果应用涉及预算安排的,应当在部门预算“一下”阶段反馈市级预算部门,由市级预算部门在编制次年预算时落实。

第六章绩效问责

第二十六条对部门整体支出或项目支出绩效评价结果连续两年评定为差的,由市财政局召集有关各方进行约谈,要求其说明情况,提出整改要求。

第二十七条在绩效评价过程中发现的违规问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发现违纪违法问题线索的,应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

第二十八条对绩效评价报告弄虚作假或绩效任务完成情况与绩效目标严重背离的部门及其责任人进行绩效问责。对重大项目责任人实行绩效终身责任制。审计部门对市级预算部门绩效评价工作开展审计监督。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市本级预算部门和单位可根据本办法,结合部门和单位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报市财政局备案。各县(市、区)可根据当地实际参考制定相关办法,开展绩效评价结果应用工作。

第三十条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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